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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风暴来袭,时间至少到2020年
网站管理员2019-10-25 19:05:49324

各企业相信都体会到了今年环保检查的力度了吧!然而这不是结束仅仅是开始。环保督察风暴再起新一轮环保督察首次纳入央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一批督察已完成,年内开展第二批督察

用环保督察之力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环保督察绝不是‘一阵风’”,这番承诺可不是空头话。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利剑再出鞘”。

需要明确的是,环保督察目的不是就个案查个案,而是督事查人,通过环保的“党政同责”和“终身追责”等配套机制,去督促各级党委政府遵循环保法规要求,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速环境问题根治。首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出了亮眼成绩单:两年时间问责人数超1.8万人,解决民众反映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

环保督察查什么?

1、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3、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4、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地方检查查什么?

1、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

2、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

3、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4、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5、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6、偷排废水;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8、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9、粉尘污染;

10、未公示环评;

11、无环保审批手续;

12、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13、违法建设;

14、私设暗管排污;

15、煤渣到处飘散;

16、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17、无废水回收系统;

18、未办理取水许可;

19、没有亮照经营;

20、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21、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22、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23、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24、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5、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26、排污许可证过期;

27、非法生产;

28、过滤池COD超标;

29、无排污许可证;

30、环保投诉严重;

31、恶臭、废气污染严重。

环保监察执法到现场查什么?

1、环境监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

2、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①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②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③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④生产车间:检查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⑤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⑥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3、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或者中央环保督查政府交办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臭气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等。

3)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①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②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③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中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④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否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⑤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4)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区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5)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①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②废气排放口

a.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b.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c.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d.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

6)废气污染检查

①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治理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要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无害化。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②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锅炉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①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控制情况。

②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8)无组织排放源

①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②检查施工工地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③在厂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臭气)。

9)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①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a.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b.检查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处置资质

②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a.检查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生产垃圾是否合理处置

b.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防设施(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

③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a.检查危险废物是否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b.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④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水渠、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⑤固体废物转移

a.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b.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10)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11)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干货

一、环保手续资料齐全

1、环评及验收报告书等;

2、监测报告;

3、环保台账记录完整、清晰,无逻辑性错误、无造假;

4、相关协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5、可视环境干净整洁,制度完善。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1、所有环保设施设备齐全,正常运行,无拆除/关闭/闲置,且与环评批复内容一致;